营口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件指南

办件类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含义:指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包括附图、附件);(复印件)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8、规划图;(原件)
9、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10、建筑工程许可证;(复印件)
11、情况说明(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原件);
12、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3、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 80元/套;非住宅 550元/件
2、测绘费:住宅 1.36元/m2;商业 2.04元/m2;多功能综合楼 2.72元/m2;
3、补交费用:超规划面积收取 130元/m2。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2、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3、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5、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人员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登记。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暂时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发房屋权属证书。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测绘报告;(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
7、施工许可证;(复印证)
8、规划图;(原件)
9、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证)
10、建筑工程许可证;(复印证)
11、情况说明(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原件);
12、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2、测绘费: 住宅用房:1.36元/m2;商业楼用房:2.04元/m2;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m2。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2、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3、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5、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初始登记工作时限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房屋转移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新购商品房)

含义:因新建商品房买卖可申请该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该房的买受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原件)
5、结算单;(原件)
6、入户通知单;(原件)
7、商品房单户销(预)售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原件)
8、房屋分户图(测绘单);(原件)
9、房屋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10、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11、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非住宅收取):按产价的0. 5%(转让双方各50%)。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

含义:因存量房屋买卖可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买受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夫妻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买方夫妻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原件)
5、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6、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 m2;非住宅按评估额的1%收取
3、土地出让金(房改、集资联建、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等):按评估额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含义:因房屋赠与可申请该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和赠与合同载明的该房受赠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赠与公证书;(原件)
5、房屋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6、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 m2;非住宅按评估额的1%收取
3、土地出让金(房改、集资联建、经济适用房等):按评估额半价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继承、遗赠的转移登记

含义:因房屋发生继承或者遗赠的可申请该房屋转移登记。登记申请人:(1)法定继承,申请人是继承权公证书载明的承受该房屋的继承人;(2)遗嘱继承,申请人是遗嘱继承权公证书载明的承受该房屋的继承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5、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m2;非住宅按评估额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核准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继承、赠与的转移登记

含义:因继承赠与同时发生而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继承、赠与公证书;(原件)
5、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6、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m2,非住宅按评估额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以房屋作价投资入股的转移登记

含义:以房屋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可申请该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受让该房屋的当事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以房屋作价投资入股公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原件)
6、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7、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注:(1)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房产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2)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属于股份制企业的房产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m2;非住宅按评估额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2、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3、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5、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人员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转移登记

含义: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分立、合并的可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所有权人与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企业分立、合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公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原件)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注:国有房产转让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 m2;非住宅按产价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2、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3、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6、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人员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企业转让房屋

含义:因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转让房屋发生的转移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受让该房屋的当事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转让公证书;(原件)
5、房屋转让相关文件;(原件)
6、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7、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注:房屋转让相关文件:(1)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2)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3)集体企业,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文件;(4)股份制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如含国有股份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 m2;非住宅按产价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2、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3、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产权科审核人员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5、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人员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房改购房(升级)

含义: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公房可申请该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受让该房屋的当事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改(升级)审批表或原房屋产权证书;(原件)
4、测绘图;(原件)
5、交款收据;(原件)
6、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80元/套;
2、测绘费:1.36元/ m2。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测绘联系单》。
2、测绘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测量,并出具测绘图。
3、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拆迁安置房屋

含义:因房屋拆迁安置回迁房可申请该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受让该房屋的当事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
4、交款收据;(原件)
5、测绘图;(原件)
6、入户通知单;(原件)
7、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 登记费:80元/套;
2、 测绘费(未办初始登记):1.36元/ m2。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测绘联系单》。
2、测绘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测量,并出具测绘图。
3、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

含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申请人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注明承受该房屋权利的当事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书(一审判决须提交生效确认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不能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由人民法院公告作废)
6、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7、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 m2;非住宅按评估额的1%收取
3、土地出让金(房改、集资联建、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等):按评估额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核准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拍卖房屋的转移登记

含义:是指房屋所有者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房屋权利者委托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房屋转移给他人。登记申请人为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的当事人。但权利人委托拍卖房屋成交的,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和买受人应当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 (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4、委托拍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拍卖成交确认书; (原件)
6、交款收据;(原件)
7、拍卖公告;(拍卖当天整版报纸)(原件)
8、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9、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10、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注:(1)权利人同意将自有房屋拍卖的,需提交经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委托拍卖合同》(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2)人民法院强制拍卖的需提交:①《委托拍卖合同》②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③协助执行通知书;(3)行政机关强制拍卖的需提交 :①《委托拍卖合同》②处罚决定书或拍卖决定书等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平;非住宅按评估额的1%收取
3、土地出让金(房改、集资联建、经济适用房等):按评估额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企业改制的转移登记

含义:因企业改制可申请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受让该房屋的当事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资产调拔单;(原件)
5、产权交易合同;(原件)
6、企业改制批复的相关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文件;(原件)
8、测绘图;(原件)
9、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10、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11、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12、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6元/ m2 ;非住宅按产价的1%收取
3、测绘费:0.5元/ m2(总额不超过2万元)。
注:享受政策优惠的:50元/件;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2、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3、产权科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测绘公司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图。
5、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6、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核准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人员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交换

含义:因权利人交换房屋所有权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交换公证书;(原件)
5、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6、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注:(1)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房产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2)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属于股份制企业的房产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6元/ m2 ; 非住宅按产价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2、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3、产权科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5、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核准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人员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

含义: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原房屋共有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公证书;(原件)
5、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6、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6元/ m2 ;非住宅按评估额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因按份共有房屋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转移登记

含义:因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共有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按份共有的份额转让的公证书;(原件)
5、房屋契税完税证明;
6、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6元/ m2 ;非住宅按产价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登记

含义:因离婚,房屋归夫(妻)一方的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1、法院判决,申请人是判决书、调解书注明承受该房屋的当事人;2、协议离婚,申请人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配偶。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夫妻协议离婚公证书;(原件)
5、房屋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局说明)
6、房屋维修资金交款证明;(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转让手续费:住宅6元/ m2 ;非住宅按评估额的1%收取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转移登记工作时限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房屋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分割、合并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

含义:指因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可申请该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原件)
(1)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原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原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供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名称变更申请文件及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 80元/套,非住宅 550元/件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2、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3、产权科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5、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人员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坐落、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登记

含义:指因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可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市地名办出具的证明;(原件)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 80元/套,非住宅 550元/件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1、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2、产权科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3、测绘公司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图。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5、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人员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用途变更登记

含义:指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可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经规划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 80元/套,非住宅 550元/件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2、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3、产权科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5、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人员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面积变更登记

含义:指登记簿记载的房屋面积增加、减少或改、扩、翻建的,可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登记原因证明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变更的证明及竣工验收手续;(原件)
5、测绘图;(原件)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2、 补交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3、测绘费:住宅用房:1.36元/ m2;商业楼用房:2.04元/ m2;多功能综合楼用房:2.72元/ m2。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2、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3、产权科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测绘公司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图。
5、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6、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人员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分割、合并变更登记

含义: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主体的条件下,将登记在一起的多套房屋分割或合并,可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 所需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地名办出具的地名审批材料;(原件)
5、测绘图;(原件)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联系单》,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
2、产权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3、产权科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4、测绘公司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图。
5、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6、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人员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变更登记

含义: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共有房屋,夫妻要求将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

 所需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5、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夫妻双方更名或增加另一方的书面约定;(原件)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转移、受让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所有权证》,并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变更登记工作时限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补、换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损坏申请换证的申请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登记机关认为其他必要材料。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 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10元 /证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复审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将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换发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权属证书,并发给申请人(在新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 “换发”)。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证明丢失申请补证的

申请人为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注: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证明遗失声明(营口日报上刊登);(原件)
4、具结书;(原件)
5、测绘图;(原件)
6、登记机关认为其他必要材料。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宅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10元/证。

 办理程序

1、补发登记证明的: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复审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将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补发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登记证明,并发给申请人(在新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
2、 补发所有权证的: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产权科受理人员接到登记卷后,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是否一致。
2、产权科查询房屋权属档案并实地查看申请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登记条件,符合登记条件的,出登报联系单,申请人在《营口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3、测绘公司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绘图。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产权科受理人员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发证中心;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退回申请人。
5、发证中心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6、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复审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将登记材料退回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补发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权属证书,并发给申请人(在新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补发”)。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证明丢失申请补证的工作时限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证明丢失申请补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 房屋租赁登记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 证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当事人合法身份证;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文件;
   
5、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6、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房屋租赁办事程序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起30日内,持所需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租赁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交纳手续费,颁发《房屋 租赁证》。

三、
租赁科所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营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收费依据是《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24号。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的手续费:

1、非住宅房屋出租按租金的1%缴纳,由租赁双方平均承担;

   2、住宅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套次80元,由出租人承担。

六、他项权利登记:

抵押权登记
一般抵押权登记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含义:以房屋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抵押合同; (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土地使用证;(原件)
7、评估报告;(原件)
8、抵押人声明;(原件)
9、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国有房产抵押,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集体企业房产抵押,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司类企业房产抵押,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房屋抵押,提供涉外公证书。(原件)

 收费标准:
1、 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 非住宅 550元/件
2、 抵押手续费:住宅 200元/宗;非住宅 1.5‰
3、 工本费:10元/证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抵押房屋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
3、抵押窗口审核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发给抵押权人。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含义:因房屋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发生变化的,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记载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注:抵押房屋已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办理抵押房屋数量、范围、担保数额、约定期限、抵押权顺位等变更的,应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凭证;(原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5、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 收费标准:
1、 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 非住宅 550元/件
2、 抵押手续费: 住宅 200元/宗;非住宅1.5‰
3、 工本费:10元/证。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
3、抵押窗口审核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核准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并发给抵押权人。

 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含义: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可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及该房屋抵押权的受让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抵押权转让合同(三方);(原件)
5、抵押权受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
6、抵押权受让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原件)
7、原房屋抵押档案证明材料;
8、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 ; 非住宅550元/件
2、抵押手续费: 住宅 200元/宗;非住宅 1.5‰
3、工本费:10元/证。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
3、窗口审核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并发给抵押权人。

 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含义:因房屋抵押权终止,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判决可单方申请)。

● 所需要件:
1、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同上)
3、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文件;(原件)
4、房屋他项权证书或抵押凭证;(原件)
5、法院判决书(本人到场);(原件)
6、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抵押权终止包括:(1)主债权消灭(合同已按期限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及合同解除等);(2)抵押权已实现;(3)抵押权人书面放弃抵押权。

● 收费标准:无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窗口审核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3、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

含义: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抵押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申请的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同上)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土地使用证;
5、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评估报告;(原件)
7、主债权合同;(原件)
8、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 收费标准:
1、 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 抵押手续费: 住宅 200元/宗;非住宅 1.5‰
3、 工本费:10元/证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对自然人抵押房屋的情形,按规定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
3、窗口审核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发给抵押权人。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因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债权确定期限、债权范围、最高抵押额发生变更,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权变更合同;(原件)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2、抵押手续费: 住宅 200元/宗;非住宅 1.5‰
3、工本费:10元/证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
3、窗口审核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发给抵押权人。


 最高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含义: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可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及该房屋抵押的受让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权转让合同;(原件)
5、抵押权受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
6、抵押权受让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规范4.1.1.3节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非住宅 550元/件
2、抵押手续费: 住宅 200元/宗;非住宅 1.5‰
3、工本费:10元/证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
3、窗口审核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发给抵押权人。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发生下列情形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1、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确认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由单方申请将债权数额登记于登记簿。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能够证明最高抵押额担保债权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5、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 非住宅550元/件
2、抵押手续费: 住宅 200元/宗; 非住宅 1.5‰
3、工本费:10元/证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
3、窗口审核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发给抵押权人。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登记

含义: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可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在建工程的开发单位和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7、《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开发公司)预售备案(原件)
9、借款合同;(原件)
10、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原件)
11、评估报告;(原件)
12、规划图;
13、《营口日报》公告(开发公司在建工程抵押)(原件)
14、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国有房产抵押,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集体企业房产抵押,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司类企业房产抵押,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房屋抵押,提供涉外公证书。(原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 非住宅550元/件
2、抵押手续费: 住宅 200元/宗; 非住宅 1.5‰
3、工本费:10元/证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
3、窗口审核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及在建工程是否符合登记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并发给在建工程抵押权人。

 在建设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含义:已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因抵押权发生转让而申请的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及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受让的。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在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合同;(原件)
4、在建设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5、抵押权受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
6、抵押权受让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 非住宅550元/件
2、抵押手续费: 住宅 200元/宗;非住宅 1.5‰
3、工本费:10元/证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
3、窗口审核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并发给抵押权人。

 在建设工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含义:因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改变,或者抵押房屋数量(限同一标的)、担保范围、价值、约定期限等变更的,可申请在建设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在建设工程抵押权变更合同;(原件)
4、在建设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5、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 收费标准:
1、 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 非住宅 550元/件
2、 抵押手续费: 住宅 200元/宗;非住宅 1.5‰
3、 工本费:10元/证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
3、窗口审核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核准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并发给抵押权人。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含义:在建工程抵押权终止,可申请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人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终止的文件;(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5、登记机关认为的其他必要材料。

 收费标准:无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抵押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受理人员对抵押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后,填写受理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窗口审核人员。
3、窗口审核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四)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五)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在建建工程抵押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典当登记

以房地产设典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设典合同双方当事人。

 所需要件:
1、房地产抵押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房地产典当合同;(原件)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价值认定书(如为企业或个人商业用房须评估);(原件)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收费标准:
1、登记费:按典价的1%收取
2、工本费:10元/本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公证联系单》。
2、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主全权合同的公证文书,出具《受理凭证》,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3、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他项登记证》,并发给抵押权人。


 地役权登记

含义: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而申请的登记。

 地役权设立

登记申请人: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地役权合同;(原件)
4、供役地和需役地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注:地役权合同主要包括: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的位置、设立地役权的目的、对供役地房屋使用方法的限制、合同约定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 收费标准:
登记费: 住宅 80元/套 非住宅550元/件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收费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四)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五)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六)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房屋登记簿,并将地役权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涉及的房屋登记簿。
(七)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发给地役权人。

 地役权变更登记、地役权转移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

登记申请人: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地役权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原件)
5、登记机关认为其他必要材料。
注:地役权登记消灭主要包括1、地役权约定期限届满;2、当事人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地役权合同;3、供役地房屋被国家征收拆除等。

 收费标准:无

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人员填写受理意见后,将登记卷转给复审人员。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四)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五)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涉及的房屋登记簿。
(六)发证
发证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并发给地役权人;注销的在申请人受理凭证上注明“已注销”。

 他项权利登记工作时限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 公有住房交易

一、需提供的资料:

1、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  住房使用证或进户通知单;

3、  已确权的提供单位房屋所有权证书;

4、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5、  产权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6、  购房发票、评估报告书;

7、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服务程序:

1、申请请执上述资料,到营口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一楼办证大厅受理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营口市房屋权属登记受理清单》(以下简称“受理清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2、申请人按“受理清单”规定的领证日期,携“受理清单”、身份证明原件及领证牌到发证窗口领取收费单,并到收款处缴费,然后再到发证窗口领证。

 

八、所有权注销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实发生后可申请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所有权人放弃产权;
(三)因征收房屋被拆除。
申请人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原件)

● 所需要件:
1、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房屋倒塌灭迹证明或放弃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征收房屋的决定);(原件)
5、登记机关认为其他必要材料。

● 收费标准:无

办理程序
1、 情形(1)(2)的: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复审
1、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审核申请登记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终审人员。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将登记卷转给受理人员。
(四)终审
终审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提出“同意登记”意见,予以登记,并转卷至发证岗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同意登记”意见,并转卷至受理人员。
(五)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2、 情形(3)的: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二)受理
1、产权科受理人员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复审
1、法规监察科审核人员接到登记卷后,对登记材料与房屋权属档案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材料转给档案馆。
2、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卷转给产权科受理人员。
(四)终审
档案核准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做灭籍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将卷转回法规监察科。
(五)记载于登记簿
核准同意登记的,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注销登记工作时限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测
    面积量算所需证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

3、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

4、建筑工程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蓝图(需有设计单位盖章);

5、小区整体规划图;

6、地名办出具的门牌编号审批表;

企事业单位委托测绘所需证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

3、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

4、整体规划图;

5、建筑工程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需有设计单位盖章);

6、地名办出具的门门牌编号审批表; 

程序测绘所需证件:

1调图所需证件:发票、结算单、进户通知单、合同。

2丢失补照所需证件:社区或派出所出具的住址证明。

3换照所需证件:原房照。 

收费标准:

国测财发[2002]3号文件,

住宅:1.36/ M2  商业:2.04/ M2  综合:2.72/ M2

十、 档案馆业务办事程序

为了实施政务公开,提高档案信息利用率,房产档案馆将不定期的对外发布房产管理有关政策和信息。具体档案登记信息查询如下:

1查询范围

1)、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2)、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4)、公正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5)、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6)、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

7)、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2、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1)、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2)、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5)、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6)、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7)、委托查询的,受托人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收费标准

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文件辽价发[2006]7号和营口市物价局、营口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文件营价发[2006]14号转发《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规定,查档及出具房地产证明,并使用电子档案的,每件收费100元。